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方便公眾依法獲取本機關的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制定《汕尾市水務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本機關門戶網站(http://www.shanwei.gov.cn/swswj/)上查閱本《指南》。 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采取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兩種方式。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一)公開范圍 本機關主動向社會公開的政務信息范圍詳見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登錄本機關門戶網站上查閱。
(二)公開形式 主要采取網上公開和現場查閱方式。本機關門戶網站(http://www.shanwei.gov.cn/swswj/),同時還采取電子屏幕、新聞媒體、報紙、廣播、電視等其他輔助性的公開方式。
(三)公開時限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各類政務信息,本機關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 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一)受理機構、時間、地點 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為:
汕尾市水務局辦公室
辦公地址:汕尾市城區汕尾大道赤嶺段西側水務局5樓
郵政編碼:516600
辦公時間:8:30-12:00 14:00-17:30(法定節假日除外)
聯系電話:0660-3335571
傳真號碼:0660-3343224
電子郵箱:sw3335571@126.com
(二)提出申請 向本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書面填寫《汕尾市水務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件2)。《申請表》可以在本機關網站上下載電子版,復制有效。
1.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真實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有效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2)申請人對申請獲取信息的描述請盡量詳盡、明確;并提供包括能夠以指向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機關確定信息內容的提示。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時,提交說明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關聯性證明。
(4)承諾所獲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隨意擴大公開范圍。
2.申請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1)書面申請。
除申請人當面提交《申請表》外,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在信封的顯著位置標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并使用順豐快遞或京東快遞寄送。申請人通過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信函、傳真到達申請受理機關的時間為申請時間。
(2)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 申請人在本機關的門戶網站“依申請公開”(https://ysqgk.gd.gov.cn/660033/choice)專欄中選擇申請項目,填寫電子版《申請表》后直接提交。
3.電話咨詢。
本機關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咨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三)申請處理
登記初審。受理機構收到申請后,將進行登記和初審(視情需出具回執的將出具回執)。
1.經初審申請的內容描述不明確,形式要求不完整,包括應當提供身份證明或說明自身特殊需要的關聯性證明而未提供,不符合《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予以補充,七個工作日內完成補正。
2.經初審申請符合受理各項規定的,本機關將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答復,詳見本機關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流程圖(見附件2)。 本機關辦理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能夠當場答復的,將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確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延長答復時間不超過20個工作日,并告知申請人。《條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對于一個申請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的,為提高處理效率,請申請人按照“一事一申請”原則進行申請。
4.本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時,除不應當公開的內容外,按有關規定和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并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5.依申請公開收費標準依照《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國辦函〔2020〕109號)執行。
三、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可以向本機關提出更正申請,并提供證據材料。本機關將根據申請作出相應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本機關投訴舉報(投訴電話:06660-3335571,辦公地址:汕尾市城區汕尾大道赤嶺段西側水務局,郵政編碼:516600,接待投訴時間:工作日8:30-12:00 14:00-17:30 法定節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