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7月修訂)
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方便公眾快速、準確地查找我局依法公開的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19年4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一)公開內容
在職責范圍內,我局負責主動或依申請公開以下政府信息:
1、組織機構。主要包括:機構職能;領導分工;內設機構情況等。
2、政策。主要包括:以我局名義發布或者我局作為主辦部門與其他部門聯合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其他文件等。
3、財政預決算。主要包括:本級預算、決算公開信息,以及納入編制范圍的下屬部門預算、決算公開信息。
4、業務工作。主要包括:本部門各項行政審批事項辦事指南和行政執法情況等。
5、工作動態。主要包括:我局召開的會議、領導同志活動及有關工作部署、進展等內容。
6、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報告、法治政府建設報告等。
7、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主要包括:向我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8、其他。主要包括:采購、人事及其他公開信息。
(二)公開方式
主要通過我局的門戶網站(www.shanwei.gov.cn/swny/)開設汕尾市農業農村局政府信息公開欄目,公眾可通過汕尾市農業農村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詳見附件1)的引導,查找汕尾市農業農村局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必要時通過其他媒體公開。
使用方法:
(1)欄目導航:將公開的政府信息劃分為“組織機構”“規劃計劃”“財政預決算”“業務工作”“政府信息公開年報”“政策”“其他”等部分,其中“組織機構”劃分為“機構職能”“領導分工”“內設機構”三個信息子類,“業務工作” 劃分為“辦事指南”“行政執法”兩個信息子類,“其他”劃分為“工作動態”“采購信息” “人事信息”三個信息子類,首頁“專題”設有“重點領域信息公開專欄”,劃分為“鄉村振興信息公開”“農業科技專欄”“農產品質量安全專欄”“農技服務'輕騎兵'”四個子欄目。點擊其中某一個,可顯示相關信息子類或信息列表;點擊列表中的條目名稱,可顯示該信息的詳細內容。
(2)信息搜索:設有正文、名稱、文號、發文單位及關鍵詞等多種查詢條件,可選擇其中一個或多個條件進行查詢。
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
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我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一)受理機構、時間、地點
受理機構:汕尾市農業農村局政策法規與執法監督科
辦公地址:市城區鴻順路農業農村局辦公樓四樓406
郵政編碼:516600
辦公時間:8:30-12:00,14:00-17:30(工作日)
聯系電話:0660-3289908
傳 真:0660-3289900
互聯網聯系方式:郵箱地址 swnyzf@163.com
(二)申請方式
1、當面申請。申請人填寫《汕尾市農業農村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到受理機構當面提交申請。申請表可以在受理機構領取,也可以從我局的門戶網站下載(詳見附件2)。
2、信函申請。申請人填寫《汕尾市農業農村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申請。申請人應當在信封的顯著位置標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以“郵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請。
3、通過互聯網提交申請。申請人在我局的門戶網站“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專欄中選擇“我要申請”,在線(https://ysqgk.gd.gov.cn/660037/choice)填寫《汕尾市農業農村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后直接提交。
(三)遞交申請
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真實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有效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應當描述明確、詳盡,有助于受理機構確定信息內容。
3、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4、當面申請時,應當現場出示有效身份證件;信函申請時,應隨申請表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并簽名;互聯網提交申請時,應上傳有效身份證件掃描件或照片。
5、承諾所獲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隨意擴大公開范圍。
(四)申請處理
登記初審。受理機構收到申請后,將進行登記和初審(必要時將出具回執)。
初審內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確,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證明是否真實。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受理機構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經初審申請符合受理各項規定的,將根據不同情況作出答復。
申請時間的確認:
1、申請人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2、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于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4、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傳真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五)答復
對于能夠當場答復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將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確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我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延長答復時間不超過20個工作日,并告知申請人。我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依據條例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我局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6、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7、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8、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作區分處理的,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部分內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但經征得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本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并將決定公開的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權利人。
10.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并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11.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內容為要求提供政府公報、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的,告知獲取的途徑。
12.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行政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條例》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復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請人。
(六)收費
《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行政機關收取信息處理費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函〔2020〕109號)執行。
(七)監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我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根據《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規定,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我局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我局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建議、投訴舉報,電話:12345。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