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落實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專項行動,筑牢轄區食品安全防線,切實保障群眾“舌尖上的安全”,汕尾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兩起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擅自加工肉制品違法案件,現予以公開曝光警示。
案例一、汕尾市城區朱某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案
2025年11月7日,汕尾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一處從事加工經營場所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該場所正在加工傳統食品“牛肉餅”等。在右側鐵皮房發現冰箱內有一批“牛筋丸”、“豬肚丸”,當事人朱某現場無法提供營業執照及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或食品生產小作坊登記證等相關證件,執法人員依法對生產設備、原料、產品等進行了查封,并委托廣東省汕尾市質量計量監督檢測所工作人員現場進行購樣抽檢。當事人朱某未取得食品生產小作坊登記證從事食品加工經營活動的行為,涉嫌違反《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予以立案查處。
經查,當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相關的規定。依據《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和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
汕尾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沒收生產設備及有關食品原料、產品。沒收違法所得77836.1元;處罰款180924元;共處罰沒款258760.1元。警告。
案例二、汕尾市某食品配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案
2025年10月20日,汕尾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汕尾市某食品配送有限公司經營場所依法進行檢查,在該經營場所一樓樓梯左側10平方米的房間發現一條食品生產加工線,放置著1臺切片切絲切丁機、1臺絞肉機、2臺蒸飯機、1臺打漿機、1臺切片機、1臺小型肉丸機,據當事人所述,該設備用于生產加工豬肉丸、牛筋丸、肉卷,但無法提供食品生產許可證或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在經營場所一樓樓梯右側發現一批用于生產加工豬肉丸和肉卷的配料,在經營場所二樓樓梯右側發現2個凍庫,凍庫內存放著當事人生產加工的33.8斤豬肉丸、26.3斤牛筋丸、325.9斤肉卷成品。市局委托廣東省汕尾市質量計量監督檢測所分別對豬肉丸(自制)、牛筋丸(自制)、肉卷(自制)、牛肉、豬排骨、豬肉進行執法抽檢。執法人員對涉案配料依法實施扣押;對生產加工設備、其余配料和成品依法實施查封。當事人涉嫌違反《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的規定,我局予以立案查處。
經查,當事人從2025年1月份開始自制豬肉丸、牛筋丸、肉卷對外售賣,但未辦理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經抽樣檢驗,《檢驗報告》顯示當事人自制豬肉丸的二氧化鈦檢驗項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中“不得使用”的標準要求,實測值為1.1g/kg?!稒z驗報告》顯示當事人自制肉卷的二氧化鈦檢驗項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中“不得使用”的標準要求,實測值為0.89g/kg。當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相關規定。
汕尾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沒收生產設備及有關食品原料、產品,對當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行為處罰款10000元,對當事人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處罰款55000元,罰款合計6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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