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辦函〔2026〕5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汕尾市突發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消防救援支隊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6年6月26日
汕尾市突發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2026年修訂版)
目 錄
1.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工作原則
1.4適用范圍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市滅火救援指揮部組成及任務
2.2市滅火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及任務
3.火警等級
3.1五級火警(紅色)
3.2四級火警(橙色)
3.3三級火警(黃色)
3.4二級火警(藍色)
3.5一級火警(綠色)
4.應急響應等級
4.1響應分級
4.2響應提升條件
4.3響應結束
5.滅火救援處置
5.1先期處置
5.2力量調度
5.3聯勤聯動
5.4應急處置
6.信息報告及信息發布
6.1信息報告
6.2信息發布
7.滅火救援保障
7.1資金保障
7.2物資保障
7.3通信保障
7.4技術保障
7.5其他保障
8.事后處置工作
8.1現場清理
8.2事故調查與統計
8.3事故評估
8.4安置與補償
8.5責任與獎懲
9.宣傳教育、培訓和演練
9.1宣傳教育
9.2培訓
9.3演練
10.附則
10.1名詞、專業術語說明
附件1汕尾市滅火救援指揮部成員單位任務
附件2汕尾市滅火救援指揮部設置圖
為有效應對處置全市各類火災事故,迅速高效協調多部門、調動多方面力量到場科學處置,建立健全應急預案體系和工作機制,提高處置能力和水平,最大程度減少火災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保障汕尾市經濟社會和諧可持續發展,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預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火警和應急救援分級規定》《廣東省突發火災事故應急預案》《汕尾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制度規定和部門規范性文件,制定本預案。
黨政統領、部門協同。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消防救援機構統籌協調、具體負責實施火災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各行業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要求,加強源頭管控、分類指導、協同配合。
屬地為主、分級負責。火災發生后,各級黨委、政府應分級組織滅火救援和事后應對工作,調配、調度使用應急資源,形成工作合力。
預防為先、防消結合。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努力實現從注重災后救助向災前預防轉變,加強重點單位、重點場所、重點時段的安全檢查,制定單位滅火應急預案,抓實防消聯勤和訓練演練,做好滅火救援相關準備。
專業指揮、統一指揮。接報火警后,消防救援機構迅速響應,第一時間調派消防救援力量到達現場,營救被困群眾,控制火災蔓延,搶救財產損失,有效撲滅火災。各級黨委、政府和行業部門積極統籌跟進,各司其職,群策群力,確保滅火救援行動有序開展。
救人第一、科學處置。開展滅火救援行動,應堅持以人為本,以積極搶救人員生命為第一要務,根據不同火災事故類型,科學研判,果斷決策,控制災情發展,確保滅火救援行動高效。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除軍事設施、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以外的火災事故的滅火救援和應急處置工作。森林火災事故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較大以上火災或有影響的火災事故發生后,市政府根據市消防救援支隊意見和火災撲救需要,成立市滅火救援指揮部,作為臨時應急救援工作機制。指揮部下設辦公室。
總指揮:市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長
副總指揮:市政府協助分管消防工作的副秘書長、市應急管理局局長、市消防救援支隊支隊長、政治委員,事發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
成員:市委宣傳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衛生健康局、市應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市氣象局、汕尾供電局、中國電信汕尾分公司、中國移動汕尾分公司、中國聯通汕尾分公司、中國鐵塔汕尾分公司、中石化汕尾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汕尾銷售分公司和受影響區域或事發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等單位分管負責同志。
主要任務:貫徹執行國家、省關于火災撲救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的應急工作指示和要求。統一領導和指揮全市各類火災撲救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組織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開展滅火救援工作;按照統一部署,以市消防救援支隊、市應急管理局和受影響區域或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的消防救援隊伍為骨干力量,組織開展滅火救援處置工作,其他成員單位按職責配合。
市滅火救援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消防救援支隊,承擔全市滅火救援組織協調工作。主要任務:協調聯絡各成員單位做好應急準備、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跟蹤掌握事故信息,做好有關信息和指令的上傳下達;及時報告火災事故與滅火救援信息;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火警根據災害事故的嚴重程度及影響性進行分級,劃分為五個等級,從低到高分為一至五級,分別用綠、藍、黃、橙、紅五種顏色代表其危險程度。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人員傷亡或被困死亡的火警;
(2)燃燒面積大的高層建筑、地下建筑、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重要場所、特殊場所火警等;
(3)到場后現場指揮員認為四級火警到場滅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員傷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燒面積較大的高層建筑、地下建筑、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重要場所、特殊場所火警等;
(3)到場后現場指揮員認為三級火警到場滅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員傷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燒面積小的高層建筑、地下建筑、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重要場所、特殊場所火警等;
(3)到場后現場指揮員認為二級火警到場滅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人員傷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燒面積大的普通建筑火警;
(3)燃燒面積較小的高層建筑、地下建筑、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場所、重要場所、特殊場所火警等;
(4)到場后現場指揮員認為一級火警到場滅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2)燃燒面積小的普通建筑火警;
(3)帶電設備、線路或其他火警。
應急響應分為四個等級,根據火災事故等級啟動相應的響應程序,Ⅰ級最高,Ⅳ級最低,應急響應通常由低級別向高級別逐級啟動,也可視情越級啟動,必要時可直接啟動高級別響應。
4.1.1Ⅰ級響應
接報五級火警時,由市滅火救援指揮部辦公室提請市政府成立市滅火救援指揮部,啟動Ⅰ級響應。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并按規定向上級報告。市政府主要領導趕赴現場指揮處置。市滅火救援指揮部組織成立由相關單位、火災事故屬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專家顧問組組成的現場指揮部,負責事故的具體處置工作。按規定向上級報告;當災情蔓延擴大,依靠本市力量難以有效處置時,及時向上級請求援助。
4.1.2Ⅱ級響應
接報四級火警時,由市滅火救援指揮部辦公室提請市政府成立市滅火救援指揮部,啟動Ⅱ級應急響應。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市政府主要領導趕赴現場指揮處置,按規定向上級和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和應急處置情況。市滅火救援指揮部組織成立由相關單位、火災事故屬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專家顧問組成的現場指揮部,負責事故的具體處置工作。按規定向上級報告;當災情蔓延擴大,依靠本市力量難以有效處置時,及時向上級請求援助。
4.1.3Ⅲ級響應
接報三級火警時,由市滅火救援指揮部辦公室提請市政府成立市滅火救援指揮部,啟動Ⅲ級應急響應。市滅火救援指揮部總指揮和副總指揮到現場組織指揮處置。必要時,市政府主要領導到現場組織指揮協調。組織成立由市滅火救援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和火災事故屬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組成的現場指揮部,負責事故的具體處置工作。按規定向上級報告。
4.1.4Ⅳ級響應
接報一級、二級火警時,由屬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視情啟動Ⅳ級應急響應。由屬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屬地消防救援機構組織開展處置,相關成員單位配合執行。市滅火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密切關注事態變化,做好應急準備,適時響應。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火警等級應自動升高一級:
( 1 )重大節日、重要政治活動時期或發生在政治敏感區域、重要地區的火警;
( 2 )風力6級以上或者陣風7級以上、冰凍嚴寒等惡劣氣候條件下發生的火警;
( 3 )當日22時至次日凌晨6時發生的火警;
( 4 )報告同一地點火警的電話持續增多,成災跡象明顯的火警;
( 5 )其他情況認為需要升級的火警,市滅火救援指揮部可視情隨時啟動響應,關注災情發展,主動干預。
火災事故處置結束后,由市滅火救援指揮部或其辦公室決定結束Ⅰ級、Ⅱ級、Ⅲ級響應,由屬地人民政府決定結束Ⅳ級響應。
火災發生后,事發單位、事故發生地基層組織或個人在確保 安全的前提下,應立即組織先期處置,控制火勢蔓延,同時撥打119報警電話。事故發生地周圍單位、組織和群眾在安全前提下應積極協助撲救火災。
消防救援機構接報火警后,應第一時間調派所轄消防救援隊伍前往處置,同時調派社會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到場協助處置。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出動時,應主動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當需要跨區域調度消防救援力量時,按照本省有關規定實施。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要密切協同,積極對接協調社會救援力量和聯動部門,研究建立響應、指揮、協同、處置、保障為一體的應急救援主戰主調機制。搭建通暢的指揮平臺,實現應急救援力量互聯互通,資源共享。
各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接到火災事故報告后,應迅速根據火災事故等級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接報三級以上火警時,應成立市滅火救援指揮部,統一組織指揮火災撲救工作,各成員單位按照任務分工,積極參與滅火救援行動。
當火災事故難以控制、蔓延擴大或發生較嚴重的次生災害,嚴重威脅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時,市滅火救援指揮部應提請省滅火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啟動相應的響應等級。
消防救援機構接報火警后,依照火災分級標準和信息報告有關要求,按程序向屬地人民政府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抄送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屬地人民政府應及時匯總信息,按照信息報告相關要求報告上級人民政府。
市滅火救援指揮部按照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有關規定,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火災撲救和應急處置的有關信息,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建立火災事故的信息發布制度,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火災預警和滅火救援處置的有關信息。
各級人民政府結合市滅火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年度滅火救援工作需要,對所需滅火救援等消耗性裝備給予必要資金保障。因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特別重大火災事故,導致年度預算安排的經費不能滿足需要時,按照有關規定,在預備費中列支。
各級人民政府應依托消防救援隊伍戰勤保障體系,統籌建立滅火救援裝備物資儲備和調用機制。加快推進各類消防救援裝備建設,根據城市發展和滅火救援需要,加大高精尖滅火救援裝備、新型高效滅火藥劑、火場防護裝備、先進訓練設施等經費投入。要強化社會化保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及有關部門,要制定應急保障方案,明確保障方式,做好工程機械、救援物資(如:油料、水泥、沙土)等保障工作。
由各級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消防滅火救援力量的現場通信組網,保證現場通信聯絡暢通;各級人民政府信息通信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現場部門間的通信聯絡,調度應急通信保障聯動單位參與、確保公眾通信網絡暢通;其他參戰力量的內部通信保障由各單位自行保障。
加強大數據、人工智能、云計算、5G、區塊鏈等新技術在滅火救援中的應用,加大斷網、斷路、斷電、空中、地下、水面等最不利環境下,應急救援和通信裝備的研究配備,逐步建立完善各級滅火救援指揮系統。
其他保障由各成員單位按照《汕尾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要求執行。
火災發生后,公安機關應配合消防救援機構保護好事故現場,做好警戒,為火災事故處置和調查創造條件。調查結束后,屬地人民政府應組織行業主管部門和事故單位、個人及時清理現場,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恢復供水、供氣、供電等正常生活需求,維護社會穩定。
火災事故處置結束后,各級人民政府依據有關規定組織開展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各有關單位、部門應給予配合。
由事發地人民政府或啟動相關等級應急響應的指揮部組織進行分析評估,總結火災處置經驗和教訓,對火災事故調查整改意見落實情況和責任追究情況進行評估,并按相關規定進行通報和公告。
火災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妥善做好受災群眾安置和災后重建工作,對參加火災撲救傷亡人員按規定及時開展撫恤和理賠工作。對于調集參加外單位火災撲救的單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經消防救援機構核實后,可以向火災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申請補償,火災發生地政府應給予相關補償。
對在火災撲救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工作落實不力、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團體、民間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等要加強組織群眾對初期火災撲救、人員疏散逃生能力的培訓,增強全民安全防范意識。要積極通過電視、廣播、報刊和網絡微博、微信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在火災事故狀態下正確報警、群眾自救、互救的知識和企業消防安全措施和要求,提高全社會應對火災事故的能力。
各級消防救援機構要積極推進包括火災撲救基礎知識在內的消防安全宣傳進社區、企業、學校、農村活動,及時報道典型火災撲救事例。
市滅火救援指揮部成員單位要組織做好本行業本系統、本地區滅火救援處置力量應對火災事故處置能力的培訓工作以及對市民群眾開展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培訓。
市滅火救援指揮部辦公室會同相關單位,定期組織綜合性或專業性的火災事故實戰演練。市滅火救援指揮部成員單位派員觀摩、參加市滅火救援指揮部辦公室組織開展的大型滅火救援綜合演練。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群眾開展應對各類火災事故的滅火救援演練。
本市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根據各自制定的滅火救援預案,組織開展本單位火災事故滅火救援演練,保證在緊急情況下能高效有序地投入先期處置,避免因延誤時機造成事態擴大。
10.1名詞、專業術語說明
消防救援隊伍:包括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指戰員和政府專職消防隊員、消防文員。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系指符合相關條件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本預案由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制定和解釋,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完善,實現預案動態優化和科學規范管理。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應依據本預案,結合各自實際,制定相關火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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