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公字〔2026〕5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汕尾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了廣東汕尾紅海灣經濟開發區2026年度第三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現將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
擬征收土地位于廣東汕尾紅海灣經濟開發區田墘街道第三社區經濟聯合社、第四社區經濟聯合社、湖東經濟聯合社、南聯村南町經濟合作社、南聯村下內寮經濟合作社;遮浪街道東一經濟聯合社范圍內,具體位置詳見附圖。
實際征收土地范圍以最終批準文件為準。
二、征收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為由政府組織實施的防災減災公共事業需要用地。
三、土地現狀
根據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擬征收土地現狀為:
(一)擬征收田墘街道第三社區經濟聯合社集體所有土地0.3160公頃(4.7400畝),均為耕地;
(二)擬征收田墘街道第四社區經濟聯合社集體所有土地0.7104公頃(10.6560畝),均為耕地;
(三)擬征收田墘街道湖東經濟聯合社集體所有土地0.6930公頃(10.3950畝),其中耕地0.6538公頃(9.8070畝)、其他農用地0.0392公頃(0.5880畝);
(四)擬征收田墘街道南聯村南町經濟合作社集體所有土地0.0335公頃(0.5025畝),均為耕地;
(五)擬征收田墘街道南聯村下內寮經濟合作社集體所有土地0.0012公頃(0.0180畝),均為耕地;
(六)擬征收遮浪街道東一經濟聯合社集體所有土地0.0913公頃(1.3695畝),均為耕地。
四、補償方式和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根據《汕尾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汕尾市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汕府公字〔2024〕1號)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標準為33.60萬元/公頃,安置補助費標準為50.25萬元/公頃。
(二)青苗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
地上附著物補償和青苗補償按《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汕尾市征收市區集體土地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汕府辦〔2024〕10號)的規定執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
(一)貨幣安置。有關費用已包含在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6〕30號)的規定,按實際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面積的15%折算貨幣補償,田墘街道第三社區經濟聯合社補償標準為861.5366萬元/公頃、田墘街道第四社區經濟聯合社補償標準為807.0000萬元/公頃、田墘街道湖東經濟聯合社補償標準為807.0000萬元/公頃、田墘街道南聯村南町經濟合作社補償標準為952.8000萬元/公頃、田墘街道南聯村下內寮經濟合作社補償標準為807.0000萬元/公頃、遮浪街道東一經濟聯合社補償標準為952.8000萬元/公頃。
(三)社會保障。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規定,核定該項目按每畝平均征收農用地綜合區片地價的33%的比例一次性計提征地社保費預存入“收繳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過渡戶”,費用合計51.0635萬元,專款用于被征地農民的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分配方式為平均分配。
六、其他事項
(一)公告時間:2026年2月11日至2026年3月12日(不少于30日)。
(二)補償登記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應當在2026年2月11日至2026年3月12日內,持集體土地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集體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證等證明材料至遮浪街道辦事處(聯系人:曾振秋;電話:13692981387)、田墘街道辦事處(聯系人:黃國坤;電話:13539547222)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請相互轉告。未按期辦理補償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經確認或者公示的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為準。
(三)異議反饋渠道。對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請于2026年2月11日至2026年3月12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明材料等向廣東汕尾紅海灣經濟開發區自然資源和建設局提交書面意見。異議提交地址為:廣東省汕尾紅海灣經濟開發區田墘街道北達路68號(聯系人:林澤雄;電話:13536453019;郵編:516600)。在規定時間內未提交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我市將在收取意見后,對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依法依規組織聽證。
特此公告。
附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附圖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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