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辦函〔2026〕250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殘聯反映。
省政府辦公廳
2026年6月19日
廣東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完善我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政策,改善殘疾兒童康復狀況、促進殘疾兒童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國務院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意見》和《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推動新時代殘疾人事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應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制度銜接、應救盡救,盡力而為、量力而行,規范有序、公開公正的基本原則;形成黨委領導、政府主導、殘聯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工作格局。
第三條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應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著力確保符合條件的殘疾兒童全部享有康復救助,做到殘疾早發現、早干預、早治療、早康復,實現殘疾人“人人享有康復服務”的目標。
第二章 康復救助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康復救助對象為廣東省戶籍(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擴大到持廣東省居住證)0—6歲(截至申請康復救助當年度的8月31日止年齡不滿7周歲;生活自理能力不足、不具備義務教育入學條件的,憑縣級教育部門出具的緩學、休學證明,年齡可延長一歲;具有肢體矯治手術指征,腦癱導致嚴重痙攣、關節畸形及脫位的救助年齡為不滿18周歲;有條件的地區可擴大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年齡范圍至不滿18周歲)符合以下條件的視力、聽力、言語、智力、肢體等殘疾兒童和孤獨癥兒童:
(一)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具備醫療診斷資質的二級(含)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確診診斷書。
(二)具有康復服務適應指征,通過康復服務可能達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第五條在居住證發放地申請康復救助,須同時滿足居住證發放地設定的條件,具體條件由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章 康復救助內容和標準
第六條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基本服務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減輕功能障礙、改善功能狀況、增強生活自理和社會參與能力為主要目的的手術、輔助器具配置、康復訓練及支持性服務等。省確定的各類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基本服務內容和補貼標準如下:
(一)手術補貼。
1. 人工耳蝸植入:為重度聽力殘疾兒童,經評估符合植入人工耳蝸條件并符合我省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對經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仍需個人自付部分費用提供一次性補貼,補貼標準為15000元/耳·人(經醫保報銷后,個人支付部分低于補貼標準的按個人實際支付費用給予補貼;個人支付部分高于補貼標準的按補貼標準給予補貼)。
2. 肢體殘疾矯治:為先天性馬蹄內翻足等足畸形、脊髓灰質炎、嚴重痙攣、肌腱攣縮、關節畸形及脫位等矯治手術(具有肢體矯治手術指征,腦癱導致嚴重痙攣、關節畸形及脫位的救助年齡為不滿18周歲)提供一次性補貼,補貼標準為16000元/人(經醫保報銷后,個人支付部分低于補貼標準的按個人實際支付費用給予補貼;個人支付部分高于補貼標準的按補貼標準給予補貼)。
(二)康復訓練。
為殘疾兒童接受康復訓練提供補貼,每人每年限補貼10個月,補貼標準為公益一類康復機構1200元/人·月、非公益一類康復機構2000元/人·月。
康復訓練補貼資金主要用于康復救助協議服務機構日常運轉、評估訓練、教材教具、檔案管理、環境布置、設施設備、維護維修、信息系統、人才培訓、家長培訓、康復科研、意外保險、食宿及購買康復專業技術人員服務等。
(三)輔具適配。
按照省殘疾人輔助器具適配補貼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為各類殘疾兒童適配輔助器具提供補貼和服務。
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按照不低于省規定的基本服務內容和補貼標準,確定本行政區域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服務內容和補貼標準,并建立相應動態調整機制。
第四章 殘疾兒童篩查診斷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完善兒童殘疾篩查診斷工作流程,指導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兒童殘疾篩查診斷工作,建立篩查診斷檔案。
第九條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規定開展0—6歲兒童殘疾初篩工作,對于初篩過程中發現的疑似殘疾兒童及時轉介縣級婦幼保健機構。
其他醫療衛生機構在工作過程中發現0—6歲疑似殘疾兒童的,應當將疑似殘疾兒童信息及時報告所在地縣級婦幼保健機構。
第十條縣級婦幼保健機構負責轄區內轉介兒童的復篩、診斷、信息管理和早期干預工作。對復雜疑難病例,縣級婦幼保健機構應當及時轉介市級婦幼保健機構或其他具備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診斷。
殘疾兒童診斷評估機構為具備醫療診斷資質的二級(含)以上醫療機構或殘疾評定機構,具備相應科室、設備和人員,能夠開展對應診斷評估業務。
第十一條縣級婦幼保健機構應當定期將篩查診斷信息報告市級婦幼保健機構和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市級婦幼保健機構應當定期將篩查診斷信息報告市級衛生健康部門,市、縣級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匯總本地疑似殘疾兒童信息,定期與同級殘聯共享。
市、縣級殘聯對疑似殘疾兒童實行實名制動態管理,開展康復救助、殘疾評定等工作。
第五章 康復救助申請審核
第十二條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流程。
(一)申請。
殘疾兒童監護人應當向殘疾兒童戶籍地或居住證發放地縣級殘聯提出康復救助申請,或委托他人、社會組織、社會救助經辦機構等代為申請;持居住證殘疾兒童原則上向居住證發放地縣級殘聯提出申請。因未納入居住證發放地康復救助范圍,確需轉介至居住證發放地康復救助協議服務機構進行康復,由戶籍地結算康復經費的,應當由居住證發放地殘聯轉戶籍地殘聯受理;經戶籍地殘聯審核同意,異地康復經費由監護人先行墊付,按有關規定到戶籍地縣級殘聯結算。
康復救助申請需填寫《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補貼申請審批表》(附件),并提供以下材料:
1. 殘疾兒童家庭戶口簿,監護人居民身份證;
2. 殘疾人證或醫療機構診斷書;
3. 人工耳蝸植入手術、肢體殘疾矯治手術補貼需同時提供醫療服務和相關費用的有效憑證;
4. 向居住證發放地縣級殘聯提出申請的,應同時按照居住證發放地要求提供相關材料;在省外接受康復訓練的,應同時提供所在康復機構被列入當地康復救助協議服務機構等相關依據。
(二)審核。
縣級殘聯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必要時可指定醫療、康復機構對申請兒童做進一步診斷和康復需求評估,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通過的應當及時告知殘疾兒童監護人并提供康復救助,審核未通過的應當及時向殘疾兒童監護人告知未通過結果及依據。監護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市級殘聯提出復審,收到復審的殘聯應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城鄉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和易返貧致貧家庭的殘疾兒童,納入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范圍和特困人員供養范圍的殘疾兒童由縣級殘聯和民政、農業農村、財政等部門共同核準后,優先提供康復救助。
(三)救助。
經審核符合康復救助條件的,人工耳蝸植入手術、肢體殘疾矯治手術、康復訓練、輔具適配等項目按標準給予補貼。康復訓練項目由殘疾兒童監護人根據需要自主選擇康復救助協議服務機構接受康復訓練。輔具適配項目根據評估意見和適配輔具不同類型給予發放輔具購買補貼或協議服務機構配發輔具服務。
康復救助協議服務機構須與殘疾兒童監護人或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并將協議復印件提交戶籍地、居住證發放地縣級殘聯備案。殘疾兒童因超齡或自行放棄康復救助,康復救助協議服務機構應終止其康復服務,及時報告戶籍地、居住證發放地縣級殘聯,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四)結算。
在康復救助協議服務機構接受康復服務發生的費用,經居住證發放地或戶籍地縣級殘聯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后,由同級財政部門與康復救助協議服務機構直接結算,或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由縣級殘聯與康復救助協議服務機構結算,或由殘疾兒童監護人憑有效票據按標準向縣級殘聯申請給予補貼等,具體結算方式和周期由縣級殘聯商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省、地級以上市殘聯所屬康復機構發生的康復服務費用,經本級殘聯審核后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撥付。
異地康復救助的殘疾兒童,已納入居住證發放地救助范圍的,按當地救助標準執行;未納入居住證發放地救助范圍的,按戶籍地救助標準執行(實際支付康復費用低于戶籍地救助標準的,按實際支付費用給予補貼)。
殘疾兒童戶籍發生遷移的,殘疾兒童監護人應及時辦理殘疾人證遷移手續,在戶籍遷移前發生的補貼資金由原戶籍地殘聯負責結算,在戶籍遷移后發生的補貼資金由新戶籍地殘聯負責結算。
第六章 經費保障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納入政府預算,根據本地保障對象數量足額安排康復救助資金,省財政統籌中央和省級資金對粵東粵西粵北地區給予適當補助。同時,健全多渠道籌資機制,鼓勵引導社會捐贈。
第十四條康復救助資金使用按照資金使用管理有關規定執行。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發生擠占、挪用、套取等違法違規行為。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和資金籌集使用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康復救助協議服務機構取得教育資質或者成為特殊教育學校附設學前部(班)、普通幼兒園附設特教部(班),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經費。
第十六條康復救助協議服務機構提供的康復服務超出康復服務目錄規定的服務項目及頻次,產生費用由監護人承擔的,康復救助協議服務機構應事先告知并征得監護人同意。康復救助協議服務機構的收費項目及標準應當按照與殘聯簽訂的服務協議提供,實行協議價格管理,并向社會公開。如屬于醫療服務,執行醫療保障部門制定的價格政策。
第七章 康復救助協議服務機構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殘疾人數量、分布狀況、康復需求等情況,制定康復機構設置規劃,舉辦公益性康復機構,將康復機構設置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規劃。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康復機構,鼓勵多種形式舉辦康復機構。社會力量舉辦的康復機構和政府舉辦的康復機構在準入、執業、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非營利組織的財稅扶持、政府購買服務等方面執行相同的政策。
第十八條康復救助協議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在教育、民政、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進行登記或備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規定,取得與所開展業務相符的教育資質或醫療資質等執業許可,為殘疾人提供安全、有效的康復服務。
第十九條康復救助協議服務機構由縣級以上殘聯會同同級相關行業管理部門依據相關規定,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集中評審等方式擇優認定,實行等級管理,等級由低到高依次為“一級、二級、三級”三個等次。殘聯應當與康復救助協議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明確服務對象、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服務價格、費用結算、監督管理等事項。
第二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特殊教育機構、普通教育機構(中小學、幼兒園等)等要積極創造條件為機構內殘疾兒童提供康復服務,其中符合康復救助協議服務機構條件的,可納入康復救助協議服務機構管理,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在規定標準內給予補助。
第二十一條鼓勵縣級以上殘聯直屬康復機構與其他康復救助協議服務機構合作共建,支持康復救助協議服務機構與醫療機構、教育機構等建立康復聯合體,共同推進“醫康教”融合發展。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殘聯應當及時匯總、發布、更新康復機構信息,為殘疾人接受康復服務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條殘聯會同教育、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做好轄區內各類殘疾兒童康復機構的監督管理,完善準入和退出機制,指導康復救助協議服務機構規范內部管理、改善服務質量、加強風險防控,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排查消除各類安全隱患,確保殘疾兒童人身安全。
第八章 康復服務專業人員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康復專業技術人員培訓機制,加強康復專業人才培養,開展康復專業技術人員規范化培訓,提升人才隊伍綜合素質和專業能力。
第二十五條殘疾兒童康復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據法律法規持有相關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并按要求接受培訓和考核。
第二十六條康復救助協議服務機構應對新進康復專業技術人員提供免費崗前培訓,為在崗康復專業技術人員每人每年提供不少于48學時的免費規范化培訓,保障康復服務質量。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開設有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班的兒童福利機構、康復機構,以及與教育機構建立合作關系的康復機構中具有教師資格且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在職在崗人員,按照規定納入特殊教育教師職稱評聘、表彰獎勵范圍。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具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康復機構中從事康復醫療工作的在職在崗人員,按照規定納入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聘、表彰獎勵范圍。
第九章 康復救助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作為政府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重要內容,對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加大行政問責力度,對違紀違法的嚴肅追究責任。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履職盡責、協作配合,加強工作銜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實現“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結算”,切實做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提高便民服務水平。
(一)殘聯要加強宣傳發動、組織協調,會同有關部門全面摸清殘疾兒童康復需求;加強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業務經辦能力,做好康復救助申請受理、審核工作,妥善安排符合條件殘疾兒童接受康復服務;會同相關部門加強殘疾兒童康復人才培養培訓,提高康復服務從業人員能力素質;牽頭建設全省殘疾預防和康復服務云平臺,完善篩查、診斷、康復救助銜接機制,實現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全流程動態管理;建立覆蓋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從業人員和救助對象家庭的誠信評價和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記錄;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建設,對康復救助協議服務機構準入、退出等實施嚴格監管,建立定期檢查、綜合評估機制,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排查消除各類安全隱患,確保殘疾兒童人身安全;積極培育和發展康復服務行業協會,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
(二)發展改革部門要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依托信用廣東平臺歸集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從業人員和救助對象家庭公共信用信息和信用評價信息,推動對相關主體依法依規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三)教育部門要配合做好學齡前殘疾兒童從機構康復轉入學校教育的銜接,保障特殊教育學校(含幼兒園)殘疾兒童康復服務,逐步完善隨班就讀保障體系,為殘疾兒童進入普通小學或幼兒園就讀提供支持保障,為無法入學的義務教育階段適齡殘疾兒童提供送教上門服務;支持符合條件的康復救助協議服務機構申辦教育資質;支持和引導高等院校結合自身優勢和社會需求,增設康復相關專業,培養康復相關人才,健全康復機構教育康復專業人員的職稱評審制度。
(四)公安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指導康復機構做好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配合殘聯和民政、農業農村等部門核實殘疾兒童的戶籍、居住證等有關信息。
(五)民政部門要做好殘疾兒童的生活救助,優先保障低保家庭、兒童福利機構和納入特困人員供養范圍的殘疾兒童;組織兒童福利機構開展機構內殘疾兒童康復服務及康復救助工作;引導社會捐助支持殘疾兒童康復。
(六)財政部門要按規定保障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補貼經費,會同審計部門、殘聯等加強資金使用監管,會同發展改革部門、殘聯等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基本服務項目經費保障標準的動態調整機制。
(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協同教育、衛生健康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構建從業人員職稱申報保障機制,加大力度支持康復機構內從業人員按規定申報職稱。
(八)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依法辦理康復機構相關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
(九)消防救援部門依法對康復機構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協調指導行業主管部門履行行業消防工作職責。
(十)農業農村部門要會同殘聯全面摸清農村易返貧致貧家庭的殘疾兒童狀況,優先提供救助;加強有關數據共享,配合民政部門、殘聯等做好相關康復救助工作。
(十一)衛生健康部門要加強對康復機構中醫療機構的管理和指導,支持符合條件的康復救助協議服務機構申辦醫療資質;組織康復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健全殘疾兒童康復機構醫療康復專業人員的職稱評審制度;指導醫療衛生機構開展殘疾預防和兒童殘疾篩查、診斷、干預等工作,與殘聯共享殘疾和患有致殘性疾病兒童的信息,及時將有康復需求的殘疾兒童轉介到康復機構接受康復訓練;指導家庭醫生簽約服務。
(十二)市場監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指導康復機構做好食品安全工作,依職權對營利性康復機構進行登記注冊和監督管理,依托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職權做好有關營利性康復機構的信用信息記錄和歸集。
(十三)醫療保障部門要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將殘疾兒童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殘疾兒童給予醫療救助,配合做好殘疾兒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相關信息統計監測工作。
(十四)充分調動和發揮村(居)民委員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公益慈善組織和殘疾人專職委員、社會工作者、志愿服務人員等社會力量的作用,做好發現告知、協助申請、志愿服務等工作。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條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或修訂本行政區域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省殘聯會同省有關部門負責解釋,所涉及的相關政策文件均以最新版為準。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26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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